1、医疗机构增加互联网诊疗服务方式申请书;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
3、《互联网诊疗服务合作协议》(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建立互联网诊疗服务信息系统的需提交);
4、互联网诊疗相关核心信息系统的三级信息安全等级保护证明材料;
5、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管理制度;
6、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医师、护士名册及其在国家医生、护士电子注册系统中查询结果证明材料和医务人员进行电子实名认证证明材料;
7、满足互联网技术要求的房屋、设备设施、信息系统、技术人员以及信息安全系统等的材料
8、医疗机构信息平台与省互联网医疗服务监管平台对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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